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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者:湖北正衡水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时间:2016-07-2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各有关水利市场主体: 

为创新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水利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组织研究,于2016年7月29日17:00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省水利厅建设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6926444@qq.com。 

联系人:刘孟军,电话:027-87221682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从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至试运行(竣工验收)全过程代建管理模式。 

第三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选择 

第四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人员。 

第五条   代建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建单位应组建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组织机构,任命代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具有5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财会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专业能力,有比较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财务问题的能力。 

(五)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其中具有各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6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担或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一)不能满足第四、五条规定的; 

(二)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选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服务费一般应在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且应不低于建设管理费的85%。 

 全过程代建取费应不低于建设管理费的95%,在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全过程代建型的,在代建初期可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签订代建初步意向书,待项目可研批复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属于建设实施代建类型的,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在签订后的30日内,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环保、安全、廉政等目标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源配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第三章 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设方案、使用功能配置及标准,以及代建要求。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资料; 

(二)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占地、拆迁以及项目周边关系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五)负责筹措项目的建设资金; 

(六)负责代建单位选定的组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七)与代建单位签订安全、廉洁协议书,执行安全责任管理和廉政承诺制度; 

(八)会同代建单位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 

(九)依照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实施代建前期的资金单独建账、核算,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十)积极协调移民安置、水保环保、安全评估、安全消防、档案等政府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接受代建单位交付的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型的,组织或参与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属于建设实施代建类型的,组织编报项目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移民征地、水保、环评、消防等与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三)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招标备案、开工备案、质量与安全监督、验收申请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四)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项目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总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 

(七)按合同明确的建设目标,及时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八)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完成质量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配合工作,整理汇编工程建设档案,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整理等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配合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地方配套资金宜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省级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代建期间,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应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同时报送工程付款审核表,提供完整的工程清单资料分别送监理、代建和项目法人代表初审、审核和审定,合格后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代建项目的资金支付由代建单位终审制试点。 

第十六条   代建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核定,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规定分期拨付。项目开工备案后5日内,项目管理单位应向代建单位支付不少于代建费总额的20%;竣工验收前,代建费的支付额度应达到代建费总额的90%以上;竣工验收并将资产移交项目管理单位后,代建费支付额度应达到代建费总额的95%;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质量评定、验收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作相应调整,在相关表格中项目法人栏之前,增加“代建单位”栏目,其内容由代建单位填写。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的结余资金或超支资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结余,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按合同约定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减代建费,但由不可抗力因素或由批复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的超支资金除外。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额返还项目管理单位,出现超支的全部责任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除扣减代建费外,应对代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通过验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   代建合同中应当约定代建项目的交付工期及违约责任,并明确提前交工和拖延工期的奖惩措施。 

第五章   政府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对实施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考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管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代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擅自变更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实施,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反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擅自变更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取消该代建单位相关人员的代建资格,并将该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程波       审核签发:孟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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